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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发(fa)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第一(yi)章 总(zong)则

  第一条 经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中原银行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原银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三级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中原银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以探索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经营创新为主旨,研究商业银行领域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课题,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金融人才,建设一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 为规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吸引和培养专业高层次人才,确保我行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等4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基地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国内著名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基地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基地要遵守中原银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原银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zhang) 组(zu)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基地的领导机构为中原银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和总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由主要行领导兼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基地管理制度;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决定研究项目;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规模;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单;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经费额度;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方式和奖励决定;对符合出基地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出基地决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退基地决定;决定专家指导委员会人选;任命博管办管理人员;其他应由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行领导、行内专家和行外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要行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由博管办代理。

  第十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研究计划;审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研究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评定其研究水平;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基地科研水平答辩,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基地建议;其他应由专家指导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十一条 基地将按照省人社厅博管办相关标准,为参加博士后科研指导工作的专家提供津贴。行外专家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有关活动的差旅费按行内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博管办与战略发展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博管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对外联络。对外联络时,统一以博管办名义进行。

  第十三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基地各项管理制度;拟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度招收计划和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进出基地工作等;组织课题申报,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差旅费等费用;为博士后人员从事课题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指派专家组成立博士后科研实践小组,为博士后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助手。其他应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能。

  第(di)三(san)章 博士(shi)后(hou)人员的(de)招收

  第十四条 博管办按照业务匹配、优势互补、难度适中、周期适宜的原则,征集、确定年度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与招收计划。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基地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具有或即将取得国内外博士学位,专业对口,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由我行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及博管办分别对其进行资格审查;邀请符合需要的博士现场考察、结合课题,组织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确定科研项目结合点;博士完成科研项目论证报告,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开题论证申请。

  第十七条  基地博管办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基地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基地按有关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管办、合作单位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基地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基地应与合作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联合招收工作以基地为主,合作单位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筛选进基地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方面的工作。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hou)在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按照我行在职员工进行管理,应遵守基地管理规定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在基地期间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能从事兼职工作。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基地和合作单位协商同意,报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河南省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要紧密围绕中原银行的核心业务开展科研活动,完成中原银行交办的各项科研任务,并定期向基地书面报告各项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地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入基地三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一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基地之前,应完成结题报告,提交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基地和合作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违反管理规定、不能完成研究课题或我行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经领导小组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基地和合作单位联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中止其研究工作,作退出基地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主要在我行工作,因课题需要,并经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合作单位工作。博士后在合作单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得超过两个月。博士后在我行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基地博管办负责,在合作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或我行科研工作需要,经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否则按自动退出处理,并上报河南省博管办。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本人将基金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博管办,由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应严格遵守我行相关保密规定。工作期满出基地,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对需保密的事宜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本行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泄露交易所商业秘密等),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基地工作期间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出基地,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基地和合作单位审核同意,报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河南省博管办备案后方可准予退出。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的职称评定、人事关系、户籍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五章 经费及(ji)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bo)管办(ban)每年(nian)编制(zhi)博(bo)士(shi)后(hou)(hou)工作(zuo)管理经费(fei)预(yu)算,经财审会(hui)(hui)审核通过(guo)后(hou)(hou),主要用于支付博(bo)士(shi)后(hou)(hou)工作(zuo)的办(ban)公、宣(xuan)传引进(jin)、会(hui)(hui)务、招待等(deng)发生的费(fei)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基地(di)工作期间,其(qi)工资绩效(xiao)由(you)我行人力资源部(bu)分(fen)配。与(yu)(yu)我行签(qian)订(ding)劳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享(xiang)受(shou)与(yu)(yu)我行在职(zhi)(zhi)职(zhi)(zhi)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bo)士(shi)后(hou)人员获得国家(jia)、河南省博(bo)士(shi)后(hou)科学(xue)基金资助、科研项(xiang)目(mu)启动经(jing)费、博(bo)士(shi)后(hou)留豫(yu)安家(jia)费等经(jing)费,按发放部(bu)门有(you)关管理规定执行。基地(di)对(dui)经(jing)费单独立账,代(dai)为管理,对(dui)经(jing)费使用情况进(jin)行审(shen)核(he)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方面,我(wo)行应参考河南省(sheng)标准为博(bo)士(shi)后人员(yuan)提供公(gong)寓(yu)一(yi)套,配备必(bi)备的(de)家(jia)电、家(jia)具及生活用(yong)品。博(bo)士(shi)后人员(yuan)出(chu)基(ji)地(di)未留用(yong)的(de),办理出(chu)基(ji)地(di)手续后一(yi)个月内交出(chu)所住公(gong)寓(yu)。未入住公(gong)寓(yu)的(de),在基(ji)地(di)工作(zuo)期间我(wo)行免费(fei)安排(pai)食宿。

  第六章 博士后期满(man)出基(ji)地(di)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论著)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经博管办初审符合出基地要求、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博管办组织博士后进行出基地答辩,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议和鉴定,提出是否可以离基地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基地前,基地可以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研究成果突出的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基地和合作单位联名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河南省博管办批准后,可以提前出基地,但提前出基地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通过答辩后,提交相关出基地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基地,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期满博士后如愿留在我行工作的,在办理出基地手续后,可提出书面应聘申请,我行在综合考察博士后在基地期间表现(包括科研能力、工作态度、思想素质等方面)和博士后的个人发展潜力与意愿后,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是否予以聘用。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基地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则按自动退基地处理,基地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基地外相关组织部门、机构或转为个人代理。

  第七章(zhang) 博士(shi)后研究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研究项目另有合同规定的,应预先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研究成果中涉及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如泄密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基地期间公开发表学术成果时须征得中原银行同意,并在成果中标注基地和合作单位名称。

  第四十五条 研究课题结题时,博士后应将研究的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文章等报送基地存档。博士后基金获得者,项目结题后要向基地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报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由中原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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